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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惊讶 市场人士解读上市新规
源自:股天下 时间:2008-9-5 9:10:30

沪深交易所推新规 大力遏制长期停牌
  沪深交易所昨天同时出台新的《股票上市规则》,为境外公司到境内上市预留空间;同时,取消了年度报告、业绩预告等重大事项的一小时例行停牌,并要求长期停牌的公司每5个交易日披露1次未能复牌的原因。该《上市规则》自10月1日起正式生效。
  沪深交易所昨天同时出台新的 《股票上市规则》,为境外公司到深交所上市预留空间;同时,取消了年度报告、业绩预告等重大事项的一小时例行停牌,并要求长期停牌的公司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未能复牌的原因。
  该规则将为上市公司提供证券服务的中介机构纳入监管范围,强化大股东及董、监、高管的交易行为规范,将在IPO招股说明书刊登前12个月以增资扩股方式认购股份的股东限售期从三年缩短至一年等。该《上市规则》10月1日起正式生效。
  大力遏制长期停牌
  新的《股票上市规则》和旧的股票上市规则相比,新规则取消了年度报告、业绩预告等重大事项的一小时例行停牌,增加盘中停牌披露,另外大力遏制影响市场效率的长期停牌。
  新规则在三个方面有新的制度安排。
  首先,禁止大股东滥用控制权获取上市公司重大信息,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股东短线交易收益的上缴并及时对外披露。
  其次,强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遵循的规定,要求上市公司董、监、高管在持股变动应提前向交易所报备,并要求证券事务代表买卖公司股票也须及时在网站公开披露。
  第三,不再以公告的重要性作为判断停牌的依据。取消年度报告、业绩预告等重大事项的一小时例行停牌,突出信息披露不及时、涉嫌违法违规、股价异动等异常警示性停牌;借鉴海外市场的做法,对于有市场传闻且出现股价异动的情况,将考虑增加盘中停牌,为推出实时披露预留空间;要求长期停牌公司每5个交易日必须披露停牌原因及相应进展情况,遏制影响市场效率的长期停牌,维护投资者的合法交易权。
  另外,在持有新股的退出机制上,新规规定,为适应全流通市场发展的需要,对于在发行人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前12个月内以增资扩股方式认购股份的持有人,要求其承诺不予转让的期限由36个月缩短至12个月。
  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36个月内,经交易所同意,可以在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或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法人中转让所持股份。
  修订的部分内容
  一、调整了上市规则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
  为顺应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发展趋势,给境外公司到境内交易所上市预留空间,本次修订调整了本规则的适用范围。其次,为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将为上市公司提供证券服务的中介机构纳入监管范围,对违反本规则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增加暂不受理该机构及相关人员出具文件的惩戒措施。
  二、强化大股东的交易行为规范和诚信监管
  针对全流通时代较为突出的上市公司股东交易行为规范问题,重点强化了公司股东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守法合规性,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履行违法买卖股票收益上缴的监督和披露义务。强调上市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自身应尽的及时、公平披露义务,以及在获取上市公司重大信息时应恪守的公平原则。就市场信用缺失现象和股东诚信问题,强调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对公开承诺事项的履行义务。
  三、完善董秘工作、提升信息披露重视程度
  为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精神,提升上市公司对信息披露工作的重视程度,要求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组织管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作。对全流通形势下董事会秘书提出更高要求,包括及时对公司传闻进行主动求证,参加公司重要会议,组织培训公司董、监、高,督促公司及有关人员遵循市场监管规则等。
  四、强化定期报告法定披露义务,明确各方职责
  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董事应审阅定期报告并签署书面意见,明确表示是否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董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意见而影响定期报告的及时披露。会计师要尽职的出具审计意见,不得因审计工作影响定期报告的及时披露。另外,公司不得披露经董事会审议未通过的定期报告。
  五、明确股份分布问题和破产公司的退市情形
  明确了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具体情形,对连续20个交易日社会公众股股东持股比例低于25%(4亿元股本以上低于10%)的公司予以停牌并启动退市程序,规定该类公司可以有一定的宽限期。根据新实施的《企业破产法》,修订完善了破产公司的具体披露要求和停复牌制度安排。
  六、灵活处理程序、遏制违规占用和担保行为
  为遏制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行为,对存在资金占用或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担保的公司予以特别警示和交易限制。为敦促公司尽快解决问题,采用有情况及时启动、问题解决后随时可申请撤销ST的灵活程序,不再局限于年度报告披露期间。
  七、其他修订
  规范股权激励事项和股权收购及权益变动事宜中上市公司的披露义务;按照新会计准则修改财务指标,完善有关用语释义、修订董监事高管声明与承诺的有关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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